中華價值管理學會推廣委員會 推廣業務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價值管理學會推廣委員會 推廣業務服務管理辦法
一、定義
一、定義
本辦法所稱推廣業務係指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第三至四款所列之任務。
本辦法所稱推廣業務係指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第三至四款所列之任務。
二、業務來源
二、業務來源
(一)甲類:由外界向中華價值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提供相關服務者,或經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同
(一)甲類:由外界向中華價值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提供相關服務者,或經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同
意以本會名義取得業務者。
意以本會名義取得業務者。
(二)乙類:經由會員取得工作,請本會具名辦理,並提供相關服務者。
(二)乙類:經由會員取得工作,請本會具名辦理,並提供相關服務者。
(三)丙類:非屬甲類或乙類之相關業務。
(三)丙類:非屬甲類或乙類之相關業務。
三、執行方式
三、執行方式
(一)甲類
(一)甲類
1.由本委員會指定有証照之會員或專家學者擔任服務工作專案主持人。
1.由本委員會指定有証照之會員或專家學者擔任服務工作專案主持人。
2.主持人依據工作特性提出工作計畫,包括時程、預算與人力需求等,經與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討論同意
2.主持人依據工作特性提出工作計畫,包括時程、預算與人力需求等,經與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討論同意
後為定案計畫。
後為定案計畫。
3.主持人依據定案計畫進行服務工作,並將各階段服務成果依據進度報本委員會同意後提送業主。
3.主持人依據定案計畫進行服務工作,並將各階段服務成果依據進度報本委員會同意後提送業主。
4.各階段請款工作,由本會秘書製作請款單,配合進度向業主請款,並將執行工作所需經費,依照預算
4.各階段請款工作,由本會秘書製作請款單,配合進度向業主請款,並將執行工作所需經費,依照預算
撥交主持人辦理。
撥交主持人辦理。
5.工作完成後,由主持人提送決算表,經與主任委員討論同意後辦理結案,並提報常務理事會備查。
5.工作完成後,由主持人提送決算表,經與主任委員討論同意後辦理結案,並提報常務理事會備查。
6.專案收入之20%應繳交本學會為管理費。
6.專案收入之20%應繳交本學會為管理費。
(二)乙類
(二)乙類
1.由本委員會委請有証照之會員或專家學者擔任服務工作專案主持人。
1.由本委員會委請有証照之會員或專家學者擔任服務工作專案主持人。
2.主持人依據計畫進行服務工作,並將各階段服務成果依據進度報本委員會同意後提送業主。
2.主持人依據計畫進行服務工作,並將各階段服務成果依據進度報本委員會同意後提送業主。
3.各階段請款工作,由本會秘書製作請款單,配合進度向業主請款,並將執行工作所需經費,依照所請
3.各階段請款工作,由本會秘書製作請款單,配合進度向業主請款,並將執行工作所需經費,依照所請
款項,扣除20%為本會管理費後,餘額撥交主持人辦理。
款項,扣除20%為本會管理費後,餘額撥交主持人辦理。
4.工作完成後,由主持人提送決算表,經與主任委員討論同意後辦理結案。
4.工作完成後,由主持人提送決算表,經與主任委員討論同意後辦理結案。
(三)丙類:依照甲類工作之執行方式辦理。
(三)丙類:依照甲類工作之執行方式辦理。
四、會計與報銷
四、會計與報銷
執行工作所需經費及單據,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規與本會相關規定辦理報銷。
執行工作所需經費及單據,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規與本會相關規定辦理報銷。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