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內政部90年3月20日台(90)內社字第9009415號函准予備查。內政部94年4月7日台內社字第0940014510號函准予備查。內政部96年8月28日台內社字第0960135645號函同意備查。內政部105年7月12日台內團字第1050035178號函予以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中華價值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設立目的為「推展價值管理的知識、觀念、技術與方法,建立價值管理制度,培訓執行價值管理人才及推行認證」,使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與社會運用整體資源時,達到最大價值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依據設立宗旨之任務如后:

一、 推展價值管理的知識、觀念、技術與方法。

二、建立價值管理之執行與人才評核制度。

三、培訓執行價值管理各級人才及推行認證與專案推廣。

四、舉(協)辦及推展價值管理相關研討會。

五、評估產品的價值及技術流程並辦理認證與推廣。

六、舉(協)辦價值管理相關技術、產品、服務等發表會與展覽會。

七、協助各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及團體推動價值管理活動、人才培訓及價值評估。

八、整合與介紹價值管理相關資訊,並出版相關刊物。

九、協助會員與相關團體舉辦及參與國內及國際間價值管理活動。

十、其他與價值管理有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價值管理相關工作或對價值管理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具有投票權,個人會員若以學生身分繳納長年會費,則不具有第八條之各項權利。

二、團體會員:凡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享有與會員相同之各種權利,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五人,以行使會員及投票之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價值管理相關工作或對價值管理有興趣者,填具永久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具有永久投票權。

四、贊助會員:凡機構、團體或個人,贊同本會宗旨,曾贊助本會辦理活動或經費,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機構、團體或個人,贊同本會宗旨,推動或從事價值管理相關工作成效卓著,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之其他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 享有參與本會辦理的各種活動、價值管理的人才、產品與工法之認證等優惠。

(二) 免費進入本會專業級價值管理資訊網路及免費享有本會發行之會訊。

(三) 接受本會推薦執行適當價值管理個案之推動。

二、義務: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聲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具函敘明理由,聲明退會。

三、不繳納會費超過三個月,經催繳三次仍不繳納者。

四、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后: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最少須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於當屆任期結束。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后:

一、依法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擬定本會工作之執行細則。

七、督導學會之整體正常運作。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后: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后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並予解任。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后: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會員若為學生可免入會費。

二、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會員若為學生則為伍佰元。

三、個人會員永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四、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五、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六、事業費。

七、會員捐款。

八、委託收益。

九、基金及其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后: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會員若為學生可免入會費。

二、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會員若為學生則為伍佰元。

三、個人會員永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四、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五、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六、事業費。

七、會員捐款。

八、委託收益。

九、基金及其孳息。

十、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與各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