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工作準則
會務工作準則
依九十年八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一條
為健全組織與強化會務管理,依本會章程第22條及參考內政部「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為健全組織與強化會務管理,依本會章程第22條及參考內政部「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工作人員係指聘用承辦會務、業務、財務及行政之工作人員。
本準則所稱工作人員係指聘用承辦會務、業務、財務及行政之工作人員。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各組織相關活動之行政作業依本準則辦理。
本會各組織相關活動之行政作業依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工作人員
第二章 工作人員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務人員,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3人,秘書1~3人,會計1~2人,其他實際員額編制及專任、兼任之性質,得由理事長視本會業務需要及財務狀況決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職掌權責均依「會務人員工作手冊」規定辦理。
本會會務人員,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3人,秘書1~3人,會計1~2人,其他實際員額編制及專任、兼任之性質,得由理事長視本會業務需要及財務狀況決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職掌權責均依「會務人員工作手冊」規定辦理。
第五條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會會務人員,已聘僱者,應予解聘僱: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會會務人員,已聘僱者,應予解聘僱: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六條
第六條
新進工作人員之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新進工作人員之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第七條
專任工作人員薪給支給標準及福利事項,應斟酌財務狀況經理事會同意,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兼任或調用人員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車馬費,其當月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同級專任人員薪給之1/3。
專任工作人員薪給支給標準及福利事項,應斟酌財務狀況經理事會同意,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兼任或調用人員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車馬費,其當月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同級專任人員薪給之1/3。
第八條
第八條
工作人員之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工作人員之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
一、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
二、保守職務上應守之機密。
二、保守職務上應守之機密。
三、應誠實廉潔,不得有足以損害團體名譽之行為。
三、應誠實廉潔,不得有足以損害團體名譽之行為。
四、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推諉稽延或挑撥是非。
四、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推諉稽延或挑撥是非。
五、公款公物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
五、公款公物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
六、保管文書財務應盡職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與他人使用。
六、保管文書財務應盡職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與他人使用。
七、離職或調職時應將經管工作交代完妥。
七、離職或調職時應將經管工作交代完妥。
八、對於政府交辦或協辦與動員有關之業務,應妥善執行,不得怠忽。
八、對於政府交辦或協辦與動員有關之業務,應妥善執行,不得怠忽。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會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責令賠償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會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責令賠償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上班時間比照公家機關為原則,專任工作人員之請假及休假得參照勞基法請假規則辦理,每年由理事長依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另訂之),作為獎懲續聘之要件。
本會上班時間比照公家機關為原則,專任工作人員之請假及休假得參照勞基法請假規則辦理,每年由理事長依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另訂之),作為獎懲續聘之要件。
第十條
第十條
工作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其餘工作人員應於解聘僱後報主管機關備查。經解聘僱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工作人員,應於離職之日辦清離職手續,繳回經管之財物後,核發離職證明書。
工作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其餘工作人員應於解聘僱後報主管機關備查。經解聘僱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工作人員,應於離職之日辦清離職手續,繳回經管之財物後,核發離職證明書。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有關工作人員之保險、資遣、退休、撫卹之規定將於第二屆大會前另訂相關作業辦法。
有關工作人員之保險、資遣、退休、撫卹之規定將於第二屆大會前另訂相關作業辦法。
第三章 行政作業
第三章 行政作業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每年九月底前各單位提出次年之工作計畫與預算,於學會檢討彙整,原則十月底前定案,以備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之相關程序通過。
每年九月底前各單位提出次年之工作計畫與預算,於學會檢討彙整,原則十月底前定案,以備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之相關程序通過。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各單位提列預算時儘可能以收入大於支出20%為目標,以利餘額款項支應學會必要之事務、交流、文宣、年會活動支應。
各單位提列預算時儘可能以收入大於支出20%為目標,以利餘額款項支應學會必要之事務、交流、文宣、年會活動支應。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參與理事會、監事會、各委員會之必要出席人員,在學會財務允許之情形下於年度預算中予以編列,每人每天以新台幣伍佰元作為出席費,各委員會自行開會者,全年以不超過貳萬元為限。(自民國九十一年起實施)
參與理事會、監事會、各委員會之必要出席人員,在學會財務允許之情形下於年度預算中予以編列,每人每天以新台幣伍佰元作為出席費,各委員會自行開會者,全年以不超過貳萬元為限。(自民國九十一年起實施)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各單位依計畫推動各項會務活動時,在計畫範圍內之事項金額可適時填具「預付款申請單」分階段預支相關經費,經行政查核後撥付,撥付日暫定為每個月10、25日,申請案件請至少提早十天前申辦,會本部將持續追蹤款項及憑證沖銷作業至該專案完結。
各單位依計畫推動各項會務活動時,在計畫範圍內之事項金額可適時填具「預付款申請單」分階段預支相關經費,經行政查核後撥付,撥付日暫定為每個月10、25日,申請案件請至少提早十天前申辦,會本部將持續追蹤款項及憑證沖銷作業至該專案完結。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各單位依計畫推動各項會務活動各項必要的墊支款項,請隨時填具「作業費請款單」並檢討憑證單據申辦,金額在新台幣伍仟元以下,得以現金支付,原則上申辦後一週內行政查核無誤撥付。
各單位依計畫推動各項會務活動各項必要的墊支款項,請隨時填具「作業費請款單」並檢討憑證單據申辦,金額在新台幣伍仟元以下,得以現金支付,原則上申辦後一週內行政查核無誤撥付。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國內洽公出差之旅費、住宿費採實報實銷(住宿費:每日最高不超過新台幣1,600元),搭飛機者以經濟艙為原則。
國內洽公出差之旅費、住宿費採實報實銷(住宿費:每日最高不超過新台幣1,600元),搭飛機者以經濟艙為原則。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國外洽公出差其旅費、住宿費依各地環境標準採事先專案申請,實報實銷。另交誼活動補助每日每人50美金。(扣除飛機行程天數)
國外洽公出差其旅費、住宿費依各地環境標準採事先專案申請,實報實銷。另交誼活動補助每日每人50美金。(扣除飛機行程天數)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個人參與國際價值工程團體交流活動,兼具學會宣傳和交流事宜者,經事先報備,完成任務後申請時,得補助每人每日最高新台幣3,000元,最高補助總額以新台幣20,000元為限。
個人參與國際價值工程團體交流活動,兼具學會宣傳和交流事宜者,經事先報備,完成任務後申請時,得補助每人每日最高新台幣3,000元,最高補助總額以新台幣20,000元為限。
第四章 會員管理及編碼準則
第四章 會員管理及編碼準則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入會辦理
入會辦理
1.經填具表格入會申請時,給予臨時編號(例:01001,前二位數為年度,後三為序號),待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給予正式會籍號碼。
1.經填具表格入會申請時,給予臨時編號(例:01001,前二位數為年度,後三為序號),待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給予正式會籍號碼。
2.會籍號碼編列原則如下,若有不足經修改辦法後再統一調整。
2.會籍號碼編列原則如下,若有不足經修改辦法後再統一調整。
例:01P0001
例:01P0001
01代表入會年度
01代表入會年度
P代表個人會員,依次團體會員為「T」,永久會員為「F」,贊助會員為「A」,榮譽會員為「H」,學生會員為「S」。
P代表個人會員,依次團體會員為「T」,永久會員為「F」,贊助會員為「A」,榮譽會員為「H」,學生會員為「S」。
0001四碼為序號,而團體會員前三碼為序號,最後一碼為分號。
0001四碼為序號,而團體會員前三碼為序號,最後一碼為分號。
3.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頒贈加框之紀念性會員證書外,其他會員逐年依行政作業方式,發予證件以利行使權利義務。
3.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頒贈加框之紀念性會員證書外,其他會員逐年依行政作業方式,發予證件以利行使權利義務。
4.每次年會前清查會員資格,具參與權者以流水號納入大會手冊中。
4.每次年會前清查會員資格,具參與權者以流水號納入大會手冊中。
第廿一條
第廿一條
會費優惠條款
會費優惠條款
除章程相關基本規定外,本會成立初期為爭取志同道合與企業團體共襄盛舉,訂定特別之優惠規定:
除章程相關基本規定外,本會成立初期為爭取志同道合與企業團體共襄盛舉,訂定特別之優惠規定:
1.學術單位或學生可免入會費。
1.學術單位或學生可免入會費。
2.同一機構五人以上同時申請,並通過入會,入會費及第一年年費均打八折,十人以上同時申請入會,入會費及第一年年費均打七折。
2.同一機構五人以上同時申請,並通過入會,入會費及第一年年費均打八折,十人以上同時申請入會,入會費及第一年年費均打七折。
3.每年度7~12月入會者,免除當年之年費,但應預繳下年度之年費。
3.每年度7~12月入會者,免除當年之年費,但應預繳下年度之年費。
第廿二條
第廿二條
其他細則
其他細則
1. 經判定出會者,爾後再次入會,仍需繳納入會費。
1. 經判定出會者,爾後再次入會,仍需繳納入會費。
2. 學生會員每年繳費前查核其資格是否合乎規定。
2. 學生會員每年繳費前查核其資格是否合乎規定。
3. 單一會員參與學會活動以九折收費,雙重會費(該會員其所公司亦為本會團體會員),參與學會相關活動以八折收費,持抵用券者每次每人最高抵用應收費用之30%為限。
3. 單一會員參與學會活動以九折收費,雙重會費(該會員其所公司亦為本會團體會員),參與學會相關活動以八折收費,持抵用券者每次每人最高抵用應收費用之30%為限。
4.贊助本會辦理活動或經費者,每次發給捐款額度30%之學習抵用券,最小計算單位為佰元。贊助捐款單位參與學習活動之報名,須於學會所辦課程收支平衡之基本人數足夠時,方核准納入上課名單中,抵用券限該團體或個人參與學習活動時使用。
4.贊助本會辦理活動或經費者,每次發給捐款額度30%之學習抵用券,最小計算單位為佰元。贊助捐款單位參與學習活動之報名,須於學會所辦課程收支平衡之基本人數足夠時,方核准納入上課名單中,抵用券限該團體或個人參與學習活動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