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2) 本會章程。
2.選舉人資格
(1) 凡本會會員,除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外,均具有選舉權。(依據本會章程第7、8條規定)
(2) 每一個人會員為一權,每一團體會員為五權。(依據本會章程第8條規定)
(3) 完成入會手續並繳交2024年會費者。
3.被選舉人資格
凡本會會員並繳交2024年會費者,除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外,均具有被選舉權。(依據本會章程第7、8條規定)
4.應選名額與任期
(1) 本會最少須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依據本會章程第15條規定)
(2)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依據本會章程第20條規定)
(3) 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依本會章程第15條規定)
(4)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依據本會章程第17條規定)
(5)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依據本會章程第17條規定)
(6)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0條及本會章程第13條規定)
5.候選人登記
(1) 理事、監事候選人,由選舉人提名其他選舉人或選舉人自我推薦登記產生。
(2) 理事、監事候選人號次依抽籤順序決定。
6.其它
(1)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15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召集之。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規定)